假借“亲情”之名,行伤害之实!
一名轻度智力残疾女子
满怀信任住进“干妈”家中
却沦为免费劳力并惨遭长期殴打
最终被打成轻伤一级!
案件回顾
被害人刘某(化名)27岁,智力残疾人士,因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结识了邻居于某(化名)49岁。于某主动示好,提出认刘某为“干女儿”。刘某父亲(监护能力有限)轻信于某,同意女儿认亲并将刘某送至于家“同住作伴”。然而,于某非但未履行照料承诺,反而将刘某视为廉价劳动力,强迫其承担远超合理限度的繁重家务,并动辄呵斥。更令人发指的是,于某对刘某实施了长期、经常性的殴打,使用火钳子、鞭把、撬棍等工具以及采用脚踢、手打、手掐等方式长期击打刘某的胳膊、头部、腿部、面部等。案发前数月,暴力持续升级,在一次因琐事引发的冲突中,于某对刘某实施了极其激烈的殴打,致使刘某身体多处骨折,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法律后果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认定,被害人刘某系成年人,于某虽以“干妈”自居,但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双方不存在刑法规定的“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关系。于某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刘某身体健康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造成了轻伤一级的损害后果,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检察机关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对于某某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认定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检察官说法
撕破“伪亲情”面具:要警惕以“认干亲”、“帮忙照顾”等名义接近智力障碍等弱势群体的行为。其背后可能隐藏着虐待甚至伤害的犯罪行为。家属在托付照料时务必审慎,加强关注。
故意伤害,严惩不贷:无论双方是何关系(邻里、朋友、甚至所谓的“干亲”),只要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达到轻伤以上标准,即构成故意伤害罪。法律面前,“干妈”身份绝非施暴的挡箭牌。
特殊群体,更需守护:智力障碍人群自我保护能力弱,更容易成为犯罪目标。全社会都应提高保护意识,主动发现和报告可疑侵害行为。检察机关将持续对此类侵害弱势群体的犯罪行为依法打击,切实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