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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多次盗窃电缆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精准监督“不刑不罚”
时间:2025-02-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


通过一起案件,带您了解检察机关的行刑反向衔接工作。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八旬老人马某某先后三次在昌吉市某养殖区窃取电缆线13.5米,经鉴定价值337.5元,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非法所得、作案工具依法扣押。昌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同年12月,昌吉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依据行刑反向衔接规定,将该案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行政检察部门接收案件后,认真查阅刑事案件审查报告、卷宗等材料,检索相关法律法规,围绕马某某的违法事实和处罚必要性开展审查工作,认为马某某的行为属于以谋利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应当对其作出行政处罚,马某某已超过七十周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综合全案,鉴于马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对马某某不建议作出行政拘留处罚。虽本案对马某某不建议作行政拘留处罚,但本案的涉案财物、非法所得、作案工具被依法扣押,尚未依法进行处理,遂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建议依法对违法所得、作案工具进行处理,公安机关采纳了检察意见,已对该案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依法进行处理,并将涉案财物发还清单抄送检察机关。

检察官认为在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中,既要审查行政处罚的必要性,还要考虑到涉案财物是否依法进行处理。对于年满70周岁的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不提出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检察意见,但要审查涉案财物、违法所得是否依法进行处理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推动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无缝衔接,避免被不起诉人“不诉了之”,确保“罚当其错”。



Q

检察官说法:

什么是行刑反向衔接?

“不刑”不等于“不罚”,“不起诉不等于不承担责任”。行刑反向衔接是检察机关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衔接配合、共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并对行政主管机关的回复和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跟进监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行刑反向衔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并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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