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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 | 2023年5月新法新规!
时间:2023-05-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01

新法新规解读


法 律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5.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1、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

明确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进行严格保护。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纳入应急救助范围,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建设,建立收容救护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


2、细化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措施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可以采取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将中央财政对致害防控的补助范围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扩大到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而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3、加强外来物种防控

明确规定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现来自境外的野生动物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同时规范野生动物放生活动。


4、做好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衔接

明确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同时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社会公众应当抵制违法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5、完善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野生动物管理制度

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对不依赖于野外资源、技术成熟稳定、有一定养殖规模的人工种群可以不再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法实行备案和专用标识管理。


行政法规


行政

法规

《征兵工作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 2023.5.1 施行

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 根据2001年9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23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59号第二次修订,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是健全征兵组织领导机制,强化党对征兵工作的领导,构建从国家到省市县纵向贯通,从政府到高校横向覆盖的征兵组织领导体系。


二是突出高素质兵员征集,建立综合考评择优定兵机制,明确以大学生为重点征集对象,优先保证高校毕业生和对政治、身体条件或者专业技能有特别要求的兵员征集;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以再次入伍,并优先安排到原部队或同类型岗位。


三是优化征兵体检和政治考核程序办法,明确身体初检结果全国范围内互认,重点考核应征公民的政治态度和现实表现等情况。


四是改进新兵交接方式,将兵役机关送兵和新兵自行报到作为重要交接方式突出出来。


五是完善新兵检疫、复查和退回机制,更加注重退回新兵权益保障,解决退回新兵后顾之忧。


六是加强征兵综合保障,推进征兵信息化建设,建立公民应征保险保障制度,加强征兵监督检查和表彰奖励,细化完善征兵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罚办法,确保征兵工作依法高效组织实施。

02

新法新规资讯


部委

规章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 2023.5.15 施行

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2023年3月20日应急管理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03

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深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研究修订了《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


2023年5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5月20日。原《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沪科规〔2021〕19号)同时废止。


上海

《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扶持办法》

为深入贯彻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落实国家和本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建立和完善绿色制造体系,促进节能环保清洁产业发展,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和《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2023年5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天津

《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为创业者减轻创业场地租金负担,支持创业,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管理办法》规定,创业房租补贴最长为24个月,自企业首次领取补贴之月起连续计算。创业房租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对“一址多照”的,同一注册地址下,只受理一户企业申请;“一照多址”的,同一营业执照下,只能选择一个生产经营场所作为主要经营地进行申请;“一人多企”或“一人多次创办企业”的,只能选择一户企业进行申请。


此外,《管理办法》还对暂停发放创业房租补贴及取消享受创业房租补贴资格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明确了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创业房租补贴资金的,由区人社部门追回补贴资金;对拒不退回补贴资金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市、区人社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


天津

《关于进一步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适用终局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明确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终局裁决适用范围,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尺度,依法高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天津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适用终局裁决有关事项进行通知:明确了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适用原则及终局裁决文书制作要求。


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


海南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条例》分为总则,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登记,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市场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附则等十章,共七十七条。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和亮点有:(一)加强土地数字化管理。(二)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三)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四)创新土地供应和利用方式。(五)依法稳妥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六)加强土地监管。


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

《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监管方式,转变执法理念,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提高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效能,《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已经2023年第1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准确把握适用条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5月18日后实施,有效期2年。


内蒙古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现将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然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相关资料(附件1)。

二、自然人股东发生股权变更依法需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应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提交《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附件2)。

三、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与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查验方式,对于线上查验通过的,个人股东办理变更登记时可免于提供《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


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04

其他规范性文件


规范

文件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三大配套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3年修订)》

中基协 2023.5.1 实施

修订后的《办法》共分为六章八十三条,取代了中基协先前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等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的备案以及运作等各环节均提出了新的要求。《办法》及配套指引的出台,必将进一步推动中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十三)、(十四)同时废止;2022年6月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同时废止。

:转自天驰君泰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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