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黄河保护法》作为黄河流域的基础性、综合性和统领性的专门法律,能够结合黄河流域的特殊问题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规定,在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污染防治等方面建立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范,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
该法确立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专门法、系统法、综合法:一是专门法是指使黄河保护有了针对自己重点问题、契合自己环境特性、符合自己实践需求的特别立法;二是系统法是指把原本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的黄河保护、发展相关制度举措纳入统一框架,进行统筹安排,形成制度合力;三是综合法是指融污染防治、资源利用、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文化保护等不同领域法律规则于一炉,真正实现综合治理,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