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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 | 2023年2月新法新规!
时间:2023-02-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01

新法新规解读


行政法规


行政

法规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22修订)》

国务院 2023.1.1 生效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57号

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增加相应岗位类别。增加了专业技能类岗位,以前只明确有管理类岗位和技术类岗位。明确提出,管理类文职人员和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是党的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注意的是,专业技能类不具备干部身份。


2、建立独立政策制度。文职人员的政策制度和军人等区别开来。建立独立的文职人员政策制度体系。并有八个配套文件,涉及招考、任用、培训、考核、退休等暂行规定。更有利于文职人员管理,及个人的发展。


3、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三类文职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同时与军队内部管理区分开,避免了部分单位将文职人员与现役军人同样管理的问题。明确文职人员职责。根据所任岗位,管理类,从事行政事务等管理工作;技术类,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工作;技能类,从事操作维护、勤务保障等专业技能工作。


4、职务等级、文员等级并行。管理类文职人员实行岗位职务层级与文员等级并行制度。与公务员相关政策类似。适用于管理类文职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管理类领导职务分为7级,副部到副科,没有担任领导的全部为文员,文员为12个等级,没有领导岗位,也会随着文员等级提升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如十级、九级文员享受副科待遇,八级、七级文员享受正科待遇。


5、增加在职学历升级。军队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人员参加学历升级教育,选派文职人员参加有关学习培训。例如:本科考入文职的有机会可以在职提升硕士、博士。也有可能可以脱产学习。


6、简化各类考核项目。由原来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试用期考核、任职前考核等。简化为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专项考核。


7、扩大文职军地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有关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按服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选调文职人员到有关单位工作。可以理解为有机会转任公务员等。允许文职到地方兼职。鼓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文职人员参加地方的学术交流,经批准可以到军队以外单位兼职。


8、优化各类待遇保障,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策相连接,技术密集型岗位可以绩效工资,也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市场化薪酬制度,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鼓励多劳多得。


9、退出有了妥善安排。文职人员因用人单位精简整编等原因需要退出军队的,由军队有关单位会同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有关机关根据不同情形按照有关政策给与妥善安排。可以理解为转为地方的公职人员。解决文职人员的后顾之忧。


10、增加“法律责任”章节。对文职人员管理部门进行了法律约束,不能随意辞退入职文职人员。文职本身也不能违反相关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

法规

《缔结条约管理办法》

国务院 2023.1.1 生效

国务院令第756号

《缔结条约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明确相关程序、落实相关责任,《缔结条约管理办法》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缔结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的权限、缔约名义、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条约,以及条约的登记、保存、公布及其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等问题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其主要亮点有三:


第一,建立清晰的缔约权行使制度。《缔结条约管理办法》规定:外交部指导、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缔结条约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办理缔结条约的相关工作(第三条);司法部负责审查报请国务院审核并建议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加入,或者报请国务院核准、决定加入或者接受的条约,并提出法律意见(第二十四条)。它同时特别明确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国务院另有授权外,地方各级政府无权缔结条约(第四条);条约内容涉及政治、外交、经济、社会、安全等领域重大国家利益的,应当将条约草案及条约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党中央(第八条)。这是加强党中央对条约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防范国际法律风险的必要措施。


第二,规定明确的时限制度。《缔结条约管理办法》对启动条约谈判,签署条约,出具全权证书,报请国务院审核,报国务院备案,送外交部登记、保存,通知外交部办理制作、交存或者交换批准书、核准书,通知特别行政区政府等行为均规定了明确的时限要求。例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谈判条约的,应在启动谈判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报请国务院决定(第九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签署条约的,应在签署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报请国务院决定(第十二条)等。


第三,规定征询特别行政区政府意见制度。关于征询特别行政区政府意见的条约类型与主体,《缔结条约管理办法》规定:(1)涉及外交、国防事务的条约,或者根据条约性质、规定应当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部领土的条约,应通过外交部通知特别行政区政府条约将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第二十七条);(2)其他多边条约,应通过外交部分别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意见,如果多边条约缔约方不限于主权国家,且根据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单独签订的,可以不征询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3)缔结双边条约,需要征询特别行政区政府意见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和国务院港澳事务机构参照本条第一款办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02

新法新规资讯


部委

规章

《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 2023.2.10 施行

2023年1月5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办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


《办法》包括总则、外债规模和用途、外债审核登记、外债风险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法律责任等六章共三十七条,明确企业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外债审核登记等手续,报告和披露有关信息等;国家发改委将建立企业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办法》强调,使用外债资金应以不威胁、不损害中国信息数据等安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用于弥补亏损或投机、炒作等行为等作为条件,且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将外债资金转借他人。


部委

规章

《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银保监会 2023.2.1 施行

2022年12月2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办法》包括总则、监管统计管理机构、监管统计调查管理、银行保险机构监管统计管理、监管统计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六章,共三十三条。一是明确归口管理要求。二是明确数据质量责任。三是强调数据安全保护。《办法》在职责范围、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中增加了涉及数据安全保护的监管内容,明确提出监管统计工作有关保密要求。四是对接数据治理要求。五是重视数据价值实现。


部委

规章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 2023.2.28 施行

2023年1月13日,证监会对外发布《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办法》自2023年2月28日起施行。


《办法》从经纪业务内涵、客户行为管理、具体业务流程、客户权益保护、内控合规管控、行政监管问责六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明确经纪业务内涵。二是加强客户行为管理。三是优化业务管理流程。要求证券公司严格落实交易管理职责,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控,并加强出租交易单元管理。四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五是强化内部合规风控。要求证券公司进一步加强分支机构管理、人员管理、业务管控、信息系统建设等,强化证券公司内部管控责任,防范经纪业务风险。六是严格行政监管问责。


部委

规章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

工信部 2023.2.1 施行

2023年1月13日,工信部网站公布《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二十九条,明确工业节能监察主要包括“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执行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情况”“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情况”等内容。《办法》强调,工业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从事工业节能监察辅助工作的机构、人员不得独立开展工业节能监察。


部委

规章

《关于修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建部 2023.2.1 施行

2022年12月1日,住建部网站公布《关于修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决定》共十七条,调整了主管部门名称,重点修改了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排水许可证申领、排水许可证申领所需材料、排水户不得实施的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等。


03

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

《上海市浦东新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若干规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再利用若干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1日通过,并于12月28日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浦东新区应当逐步实现建筑垃圾全面资源化再利用,装修垃圾、拆房垃圾、建筑废弃混凝土应当全量收集,进入资源化再利用设施进行处置;制成的资源化再利用产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强制使用制度。


上海

《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

2022年11月28日,上海人大网站公布《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三十四条,适用于在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划定的路段、区域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商业化运营等创新应用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开展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企业应当申请安全性自我声明的确认,确认后可以向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申领车辆号牌,而后方可上道行驶;经交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示范运营活动。


海南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等二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3年1月17日,海南省政府网站公布《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等二件政府规章的决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决定》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作出修改。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共修改三十六项内容,明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应当公开招标采购;《生育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共修改十九项内容,明确配偶已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江苏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2022年12月30日,江苏省人社厅网站公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意见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意见》的政策要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为完成工作所作的搬运、清洗等其他准备或后续事务符合“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二)与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三)明确用人单位在被诊断为职业病工伤职工从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但有中断缴费行为的应当补缴。(四)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地区,且在两地均未参保缴费的,应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申请先行支付。


江苏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

2022年12月30日,江苏市监局网站公布《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规定》对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裁量阶次的含义、轻重程度、适用情形作出规定,并明确了行刑衔接等相关问题。《适用规定》同时附《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从违法行为名称、法定依据、裁量阶次、具体标准和适用条件五个方面对登记注册、广告、消费权益保护、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五个领域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梳理,明确了各阶次的适用情形和具体标准。


四川

《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的通知》

2022年12月27日,四川市监局网站公布《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双不”规则》),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双不”规则》共十七条,采取条文+清单+配套文书的结构框架,规定了不予行政处罚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涵义、适用原则、具体情形和执行程序等内容,《清单》涉及登记注册类、广告监管类、市场秩序类、知识产权类、网络交易类、产品质量类、认证认可类、计量监管类、特种设备类、食品监管类、其他类等共计11类163个事项。


河南

《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2022年12月9日,河南省政府网站公布《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二十三条,明确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或者一定的专业影响力,经验丰富,熟悉政府工作规则;律师应当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法学专家应当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3年以上,工作制度健全,日常管理规范。


04

其他规范性文件


规范

文件

《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国家药监局等五部门 2023.2.1 实施

2023年1月10日,国家药监局、市监总局、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五部门联合印发《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四十六条,重点在五个方面对药品行刑衔接工作进行了完善。一是明确了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各部门的职责边界;二是完善了案件移送的条件、时限和移送监督,明确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反向移送要求,对衔接工作流程、程序和时间、材料要求等方面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三是规范了涉案物品检验、认定、移送、保管和处置程序;四是强化了协作配合与督办;五是加强信息共享和通报。


规范

文件

《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能源局 2023.2.1 实施

2022年12月29日国家能源局网站公布《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号)同时废止。


《规定》包括总则、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附则四章二十二条,明确电力企业负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求电力企业建立包括负责人、隐患排查事项、排查具体内容、排查周期、重大隐患以外的其他隐患判定标准、隐患的治理流程等八方面内容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规范

文件

《水运工程节能设计规范》《水运工程土工合成材料试验规程》等4项水运工程建设推荐性行业标准

交通运输部 2023.2.1 实施

2022年12月29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行业标准《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以及《水运工程土工合成材料试验规程》《沿海导助航工程设计规范》《水运工程节能设计规范》《自动化煤炭矿石码头技术规范》4项水运工程建设推荐性行业标准,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中,《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的第9.1.4条、第9.3.4条、第9.3.8条、第9.3.12条、第9.3.13条、第9.4.5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


规范

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微波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规划调整及无线电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部 2023.2.1 实施

2022年12月26日,工信部网站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微波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规划调整及无线电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调整后微波通信系统可使用频段为:4500-4800MHz、7125-7725MHz、7725-8500MHz、10.7-11.7GHz、12.75-13.25GHz、14.5-15.35GHz、21.2-23.6GHz和71-76GHz/81-86GHz,使用上述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使用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其频率使用率要求为频段占用度不得低于80%,年时间占用度不得低于60%。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并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规范

文件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等十项建筑与工程领域国家标准

住建部 2023.2.1 实施

2022年10月31日,住建部网站公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等十项国家标准以及《建筑用电供暖散热器》等三项行业标准,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批公布的国家标准包括《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泵站设计标准》《有色金属工业总图规划及运输设计标准》《小型水电站技术改造标准》《氧化铝厂工艺设计标准》《有机肥工程技术标准》《电子工业废水处理工程设计标准》《秸秆热解炭化多联产工程技术标准》《住宅性能评定标准》《煤矿井巷工程施工标准》,公布的行业标准包括《建筑用电供暖散热器》《卷帘门窗》《间接蒸发冷水机组》。


:转自天驰君泰法律评论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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