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国家主席习近平同日签署第10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的出台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我国林草法治建设的一座里程碑。
《湿地保护法》有以下四大突出特点:
一是突出了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湿地保护法》更加注重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制度设计更多地从湿地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出发。如在立法目的中,明确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
二是湿地的定义更加科学。湿地定义尊重其科学性,体现了湿地的多重自然属性,既可以满足国内实际管理的需要,也兼顾了国际履约的需要。
三是制度设计系统全面。如设置了部门协作机制、总量管控制度、调查评价制度、修复制度、约谈制度等,形成了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制度的统一有机整体,有利于实现湿地保护高质量发展。
四是加大了处罚力度,也更加注重湿地的生态价值。在设置处罚标准时,不仅充分考量了湿地资源的实物价值,也更加注重湿地的生态价值,处罚标准更加严厉,如破坏国家重要湿地、在红树林湿地内挖塘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按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