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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 | 2022年5月新法新规!
时间:2022-06-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01

新法新规解读 

法律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5.1 生效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9章77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

 

亮点一: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

 

亮点二: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亮点三: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亮点四: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近年来,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

 

亮点五: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涉案财产处置是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亮点六: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

 

在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修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5.1 生效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内容包含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明确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着力提升职业教育认可度,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完善职业教育保障制度和措施等内容。

 

亮点一:明确同等地位 促进相互融通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的内涵作出规定,明确了职业教育的定位,规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同时明确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教育有效贯通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

 

亮点二:强化教师队伍 健全经费投入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加强了对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规定,要求国家健全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制定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基本标准。健全了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和办学质量等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亮点三:支持社会办学 促进校企合作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利用资本、技术等要素,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措施对民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依法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联合办学,举办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行政法规

 

行政

法规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2)》

国务院  2022.5.1 生效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国务院对“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与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同时,做好与《信访工作条例》出台的衔接。为此,国务院决定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6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关于直接取消审批方面。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等3部行政法规,取消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核发;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取消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检验许可。同时,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条款。

 

关于审批改为备案方面。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7部行政法规,将诊所执业登记由审批改为备案;取消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改为备案管理;取消国际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改为备案管理;取消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由审批改为备案等。同时,修改了相关表述,相应规定了备案程序及法律责任,并增加了相关监管措施。

 

关于实行告知承诺方面。修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3部行政法规,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实行告知承诺;对旅馆业许可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同时,明确了告知承诺的相关程序,并增加了相关监管措施。

 

关于优化审批服务方面。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3部行政法规,将相应许可层级进行了调整,将有关审批权限进行了下放。

 

废止《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等6部行政法规。这6部行政法规有的制定年代较为久远,与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有的已经被上位法废止或者上位法依据已被废止;有的已被其他法律法规所取代。

 

行政

法规

《地名管理条例(2022修订) 》

国务院  2022.5.1 生效

《地名管理条例》已于日前完成修订,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共7章44条,对地名管理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一是明确管理原则。条例规定,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二是健全体制机制。条例按照统一监督管理、分级分类负责的原则,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三是加强命名更名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地名命名规则,明确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及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要求,分级分类规定地名命名更名批准程序。

 

四是规范地名使用。条例规定地名用字、读音、拼写等应当符合规范,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建立国家地名信息库。

 

五是强调文化保护。条例规定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内著名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报国务院批准。

 

司法解释

 

司法

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2022.5.1 生效

为进一步健全管辖科学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切实解决各地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标准不一、管辖布局不够完善、当事人诉讼不便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管辖规定》。

 

《管辖规定》明确,发明专利等七类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会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集中力量公正高效审判专业技术性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将不涉及较强专业技术性问题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作为普通知识产权案件确定管辖。

 

《管辖规定》提出,外观设计专利权属和侵权纠纷、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便于案件特别多的个别地区将此两类案件下沉,《管辖规定》还明确,除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管辖规定》明确的特殊类型案件外,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

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2022.5.1 生效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全文共33条。主要内容有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行政赔偿的范围、要件和责任分担,实现对行政机关的精准监督

 

明确了合法权益的内涵。界定“其他违法行为”的范围。明确赔偿决定等行政行为属于受案范围。列举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的两类主要情形。为了准确把握侵权的行政行为已经被确认违法的标准。完善行政赔偿构成要件。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科学划分行政赔偿责任。

 

(二)科学界定损害赔偿范畴,体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

 

合理确定“直接损失”的范围,进一步明确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同时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赔偿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履行方式及判决方式。 

 

(三)畅通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实现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保障

 

进一步明确行政赔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及被告主体资格,进一步完善行政赔偿请求时效和起诉期限制度。同时进一步解决一并及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程序问题以及明确公私法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  

 

(四)完善案件审理和裁判方式,增强行政赔偿诉讼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效果

 

强化法院的释明义务,明确主诉裁驳从诉一并裁驳规则。侵权的行政行为案件作为主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也不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全案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全案裁定驳回起诉。明确行政赔偿案件的判决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尽可能作出明确、具体的赔偿判决。

 

02

新法新规资讯 

部委

规章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证监会  2022.5.15施行

证监会2022年4月15日发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指引》包括总则、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组织与实施、附则等内容,适用于依照《公司法》设立且股票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上市的境外公司参照执行。《指引》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制定、部门设置、责任主体、等内容。除董事会秘书、专门人员外,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也提出要求,明确他们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禁止情形。

 

部委

规章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市场监管总局  2022.5.1施行

2022年3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两个办法全面落实了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制度,优化行政许可办理流程,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并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在夯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方面,《办法》明确,建立医疗器械生产报告制度,规定生产产品品种报告、生产动态报告、生产条件变化报告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年度报告等要求。

 

此外,国家药监局还于3月23日在官网上发布了《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

 

部委

规章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市场监管总局 2022.5.1施行

2022年3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该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决定》,市场监管总局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4部规章予以废止。

 

部委

规章

《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工信部 2022.5.1施行

为加强和规范对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的监督检查,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2022年4月2日,工信部印发了《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的依据、事项、范围、方式、时间等内容。

 

部委

规章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国家铁路局 2022.5.1施行

2022年4月7日国家铁路局发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国铁考试函〔2016〕1号)同时废止。

 

《办法》包括总则、考试机构及职责、 理论考试、实作考试、考务管理、成绩合格判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附则等内容。

 

部委

规章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

交通部 2022.5.1施行

2022年3月22日,交通部发布了修订后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据获悉,此次发布的《工作规范》对2019年发布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将其中“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表述调整为“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

 

03

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

《关于加快博士后工作创新发展的九条措施》

2022年4月18日,四川人社局、四川科技厅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加快博士后工作创新发展的九条措施》,自2022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九条措施》包括加强博士后平台建设、加大博士后招引力度、日常经费资助全覆盖等,并明确要开展博士后科研项目特别资助,每年资助100项,资助标准分为特等资助20万元/项、一等资助10万元/项、二等资助8万元/项、三等资助5万元/项。

重庆

《关于规范非正常户、走逃(失联)企业税务文书公告送达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非正常户、走逃(失联)企业税务文书公告送达,提高税务行政执法效率,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税务行政执法实际,重庆市税务局于2022年4月7日发布该公告,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2年4月7日发布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操作流程(2022年修订)》,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浙江

《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4月6日发布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该通知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

 

通知贯彻落实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

甘肃

《兰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经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1日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2年3月31日批准,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兰州市轨道交通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04

行业规则 

行业

规则

沪深交易所发布四项债券业务规则

上交所、深交所  2022.5.23 实施

2022年4月22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公司债券上市规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四项基本业务规则,自2022年5月23日起施行。

 

相关规则发布后,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基本形成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承销、上市挂牌、交易运行、投资者保护等业务条线全覆盖的完整独立规则体系;同时,业务规则数量明显缩减,规则架构简明友好,便于市场主体按需查询使用。

 

上交所从三个方面对规则进行优化完善:一是明确终止上市情形,简化上市挂牌要求,便利市场参与,加强权力运行监督约束;二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压实中介机构把关责任,并完善持有人会议、受托管理制度等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内生机制;三是进一步明确各市场主体应当遵守的自律监管要求,细化违规情形及相应的违规责任追究,对各类违规行为“零容忍”。

 

关于本次发布的规则,深交所表示:首先,进一步完善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体系;其次,进一步压实市场主体责任;再次,着力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

 

 

:转自天驰君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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