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于1989年发布实施《条例》,在规范水下文物考古、加强水下文物保护管理、遏制盗捞水下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下文物保护日益受到社会关注,水下文物保护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修改《条例》予以解决。
《条例》修订过程中,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物保护工作的精神和要求,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有关具体部署。二是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水下文物保护工作的特殊性,有针对性地完善有关制度措施,解决水下文物保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三是与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衔接。
修订后的《条例》重点从三方面对进一步加强水下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作出规定。一是理顺水下文物保护管理体制和执法机制。二是完善相关制度措施解决水下文物保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三是调动各方力量形成水下文物保护合力。此外,《条例》还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有关规定,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例颁布后,将在重点加强四方面工作:一是以国家文物局考古研究中心成立和加强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水下文物保护统筹规划,大力促进地方水下考古工作基地和队伍建设。二是积极推进我国沿海和内陆重点水域水下文物资源调查,推动各地核定公布一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公布一批水下文物保护区。三是加强央地合作,组织实施一批重点水下考古项目,及时发布考古成果,加强水下文物展览展示。四是健全海上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适时开展我国管辖海域内重点区域的水下文物执法专项行动,打击盗捞、走私水下文物等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