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9月23日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大幅调高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受案起点金额。《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通知》明确:“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通知》明确:“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战区军事法院、总直属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通知》指出:“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调整大幅调高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受案起点金额。以广东省为例,依最高人民法院先前文件的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上限为50亿元人民币);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