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规则》修改的目的、原有内容的调整和新增内容的原因等相关情况,最高检副检察长杨春雷、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第七检察厅副厅长张步洪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修订后的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赔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由行政检察部门办理。原来这类案件似乎是由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办理的。调整办理部门后,这类案件的受理办理程序是否作出相应调整?
张步洪:修订后的《规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赔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由负责行政检察的部门办理,适用本规则规定。”修订《规则》中改变承办部门,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人民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二是2018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之前,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合署办公,改革后,为体现受理与办理相分离的原则,客观上需要对职能作出调整。调整承办部门后,办理行政赔偿监督案件,适用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规定,不再适用《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
实质性化解无需再复查
记者:我们注意到,对于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本次修订没有设置上级检察院复查程序。请问是基于什么考虑?
张相军: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行政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实行“一次审查”,抗诉权在上级检察院。为便于当事人申请监督,充分发挥再审检察建议同级监督优势,缓解行政裁判结果监督工作中“倒三角”难题,提高监督效率和效果,2016年《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八条继续实行“同级受理”原则,即由作出生效裁判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该原则包含了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同级受理”方便当事人就地就近提出监督申请,有利于地方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案情,开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基本符合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实际。
经研究,修订后的《规则》没有增设复查程序。主要考虑:
一是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不同,大多经过了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司法审判多个程序。
二是修订后的《规则》强调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尤其对拟不支持监督申请的行政案件,更加强调压实办案单位化解行政争议的责任,这比增设复查程序更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更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讼累。
三是不增设复查程序不会影响检察机关办案质效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保证不支持监督决定的公正、准确,修订后的《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了纠正程序,即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如果发现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纠正错误。